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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011年7月底,在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任职行政,这是一家小公司,后来到2010年10月的时候,人员流动比较大剩余的人员就更少了,然后工资就一直拖着没有发,当时是想与公司共同发展,晚点发也没关系,所以就有钱了就发一部分,可是到了2011年公司还是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很多已经离职同事的工资都是拖了很久都没发,到了2011年7月初我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景,提出了辞职,到了月底时老总说业务不好,放假休息我就把我的工资算好,办理了离职手续,让老总签了字,老总说公司困难只能先给我5000元,截止到7月份剩余的8398元公司下个月发给我,我就接受了离开了公司,可是第二个月月末我也没收到工资,于是就打电话询问老总就一直拖延时间,后来催促的多了,就给我打了一部分,总是这样挤牙膏一样,催一下给一点,一直拖到2012年一月份要快过年了,我就又发信息询问,当时答应了1月11号把剩余的3398元打给我,可是到了晚上又说我的工资财务核算有错,只能先给我打2000元,过完年核算清楚了才能打余款,我找他理论可是电话打不通只能发短信,他说公司放假了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0-01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若未签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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