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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公司签订了合同为2008年7月11日—2012年1月31日,试用期为2008年7月—2009年1月10日,因家庭原因,现已提前1月写了辞职报告,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附带培训协议,协议内容涉及专项培训费用为5000元,其它费用2500元,现辞职,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用7500元,且协议上声明没有培训票据

票据纠纷 2018-10-01 2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天打辞职报告。否则公司有权利根据你带给公司的损失程度,来扣你的工资的,也就是劳动法规定的如果存在因为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请求员工制服相应的补偿。
  •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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