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今年2月18号入职,昨天三月18号,所以到了一个月该领工资了,我向我们分校的负责人(校长)问及工资的事情,她说要找总校,这不属于她管,而且总校我也没有去过,更不认识总校什么人了,而且当时应聘时就是分校校长应聘我的,为什么她说不该她管呢?然后我又给总校的负责人打电话了,她说他们的资料上没有我这个人,因为我们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叫我向分校校长领工资,然后分校校长说下个月15号领,(当初应聘是根本没有说15号发工资什么的,我们只是口头协议说了多少钱一个月。)当时我急用钱,我也没有打算在那里干了,我就直接问她今天拿得到工资不,她说不得行,然后我就报警了,当时我人很激动,所以一气之下,报了110,结果110来了根本没有为我们的事情所解决,然后就走了,也没有立案什么的,因为我报警,学校将我开除,也扣我一百元的工资,说我报警对学校有影响,请问这样合理吗?最后我说工资发给我,她叫我一个礼拜后去领,我问我多少工资,也不告诉我,说不是她算,有专门的财务算。这样又合理吗?以上这些我是否可以告她?急!!!!

劳动纠纷 2018-10-01 2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综上,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工资、劳动福利、其他待遇等)的一项重要资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首先向公司反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签,则可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鸡西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