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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我的师傅是建筑承包商,跟着他干了十几年,今年他把工地上的木工活交给我让我带民工施工,现在快过年了,工程也停了下来,该是给工人们发工资的时候。可是就在这个时候我真的欲哭无泪,我师傅结给我的工钱还差工人十万,我师傅说只给这么多,其余的让我自己想办法,他的意思是认为我平时贪了这么多,可我真的没有,我到头来连自己应该得到的工钱还差一万多,怎么可能是我贪了呢,他不听我的解释,我现在真的很无助,毕竟是我跟了十几年的师傅他怎么为了钱却一点感情不讲呢。现在快过年了,可我不敢回家,我不知道该怎么跟那些工人交代,当时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去做,谢谢,期待您的帮助。

劳动纠纷 2018-10-01 2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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