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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状好,本人2011年11月16日入职某公司,到现在都没给我们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24日我们以快递的方式邮递了《离职通知书》给了公司,25号不上班了。现在公司要我们回去写辞职书办离职手续才给发工资,前两天去了劳监中队投诉了,公司还是一样的态度。 注明:公司现在还没开业,筹备中,曾有对内部员工试营业。 我们的证据有:工号牌(没公章)工衣(有公司名字)考勤卡(有公司管理组签名但没公司名字)银行卡转账记录(有公司名字)其他的没有了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想过劳动仲裁,但怎么样才能证明我们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呢?按现在的情况(还没开业)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公司现在又是什么性质呢?请给位指点条路来走走,谢谢解答!!没分了,不好意思.

劳动纠纷 2018-10-01 2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者关于离职工资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上述第一点中: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吗?协商不一致时仍可按旧合同执行吗? 第二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于04年8月26日到期),因单位方面原因一直未能与乙方续签合同,而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任用员工(薪金不变),直至05年8月底才拟出经更改后的新合同要求重签。
    请问这种情况乙方拒签新合同(因不满意新合同条款),并要求甲方对这一年来拖延续签合同作出经济补偿合理吗?因本人于04年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应是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这一年时间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吗。
    若本人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这样合理吗?若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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