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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咨询一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今年在一家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公司只签订了“试用合同”,试用期约定三个月,之后就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保,由于本人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不了解,就在那家公司工作了七个月。之后我辞职了,公司不发我的工资,而且说开除我,不给结算工资,于是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局给他们打电话之后,公司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我如果要告的话,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但是公司会起诉我说我在职期间检验过的一件设备卖给客户之后出了问题,说起诉我没有发现质量问题,造成了他们的损失,要求我赔偿他们这部分损失,。我认为这是公司在骗我,因为我对法律不懂,对这样的事情不是很了解,而且我的劳动仲裁也是请朋友去办理的。 我想问下,像我这种情况的话,公司能不能起诉我要求我赔偿他们的损失呢?我作为一个检验员难道还要赔偿他们几万元的损失吗?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8-10-02 0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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