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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市的一名员工。因十月盘存差三仟一佰八十元,在十月十五曰发工资的时侯就把我们那个店的员工资扣了,我扣了九佰多,当天晚上打电话问老板,他说不知道,叫我们问财务,财务说是他喊扣的。因为他八月中旬开会的时候,说十月份的盘存是最后一次正负顶 销,我们当时算正负和公司存担的千分之三,我们只赔一 佰八拾元。笫二天早晨就没有开门,因我是主管就把我开处了。我找他理论,他补了我一仟元,我在那里干了三年零十个月,什么手续都没有开给我,我是签了劳动合同,况且给我买了五险,其中有失业险。我该怎么办,因国家的法律不清楚。

劳动纠纷 2018-10-02 0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后公司应该先终结你的社保缴纳,同时办理失业登记。你可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取得离职证明。因你是个人意愿离职的,不可以拿到失业金。
    离职后,若你在公司当地继续工作的话,社保不需要转移,可自行续接。
    若到其他地方工作,需要进行社保转移,具体是:在新缴纳地社保局打印出社保缴纳证明并取得社保转入证明单,拿单和原来的社保手册到原缴纳地办理转出手续,拿所有手续到新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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