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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4年就在外企工作至今.2011年才办理养老保险,04年-10年该如何要求单位补交.可以走什么法律程序?现在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说每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坚决不补交社保.我该怎么办???问题补充:2004年12月至2011年12月31日七年只签了2年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5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2004年12月至2010年12月31日六年未交社会养老保险.2004年12月至今我每星期只有一天休息.7年多下来有近400多个加班.可以要求补加班费吗?能告诉我具体操作程序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2 0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保实际上应该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年度内不能变更。
    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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