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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伤残10级。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定的.为了享受上海优惠政策,A公司要在上海开设子公司B公司,并且要注销A公司上海分公司。要和B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并且要签定一个转移合同。转移合同里面就是说我自愿和A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伤残救助金杯若干。这样子,工伤就和他们无关了。
由于\"伤残10级。无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依据劳动合同法42条,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虽然部分丧失劳动力,但是还是有一定保障的。现在因为公司要注销分公司,而使我丧失了工伤的法律保护。现在公司又威胁,要注销A公司上海分公司而终止原来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注销,不会导致原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对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能够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另外到底是在上海还是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呢?
如果A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后,原来劳动合同没有终止,继续有效,那么是不是原来劳动合同就等同于和A公司签订了呢?现在客观上看,公司运营正常,我的工作岗位也存在。但是没有了A公司上海分公司后,就无法缴纳四金了。这应该怎么处理呢?而且无法缴纳四金会不会成为他们认为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呢?
如果能在转移合同里面约定,由B公司继续承担A公司的工伤责任,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假如公司方面不肯约定。那双方达不成协议。那么原来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应该由A公司继续履行。这个理论上需要重签劳动合同吗?没有了上海分公司,公司就只能给我在北京缴纳四金了,但是只有我和A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能够在北京办理四金吗?

仲裁 2018-10-02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1 没有特殊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 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要求支付额外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
    其他合理请求等。 3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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