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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工作了2年半,现外包公司将要并入银行,银行要重新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无试用期直接进入正式员工,本人现在在孕期中,因害怕与银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失去了2年半的工龄,与原外包公司协商后结果为原外包公司愿意在本人与银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添加一条附加协议内容为“如果银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原外包公司将重新聘用本人,并且会加盖公章”请问本条附加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银行 2018-10-02 0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式员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 如果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不能证明或没有其他过错,就此解除合同,此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请求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补偿标准:工作半年以下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应当你可以请求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怎么写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年月日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劳动部门备案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2013年7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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