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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6月进入该私人公司,至今年5月已有11个月,老板一直以借口拖延与我签合同,也没有购买相关保险。现在我想离职,在网上查了一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但是需要我提供入职时间证明和离职时间证明,我们老板很狡猾,当时入职的时候并没有什么证明,我们平时也不打考勤,没有工牌等。 我们签了名的工资条由财务保管了,发到个人手上的工资条只有月份日期没有员工姓名、公司名称及公章等。 我们每周上六天班,周六应该算是加班吧,但是加班证明需要怎么样提供呢? 看得出来老板在这方面提前做了很多防范工作,让我拿不出什么书面证据来。听说这个可以让公司举证,但是他不愿意举证呢?程序很复杂吗? 我工作以来保存有和客户联系的邮件,还有我的工作成果(没有签名),不知道这个可不可以作为我在公司工作的证明?如果是让同事证明的话,大家肯定都不想得罪老板,所以比较难。不知道老板的谈话录音可不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还有我的工作内容关乎公司的秘密,不知道我离职前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才不会被他抓把柄? 如果需要仲裁,大概需多长时间?我的胜算有多大?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请帮我解答,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02 0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内的企业单位都执行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双倍工资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补偿
  • 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那么单位没有足支付员工加班费,那么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齐加班费。  
    1、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如果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那么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入职后的一年内。劳动仲裁的受理也是有时效性的,在受理以前一年内的劳动争议。所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应该为入职后一年内与仲裁受理的前一年内的重合部分。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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