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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年52岁,男,我是**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1979年参加工作,单位安排油漆工岗位至1994年共15年,1995年调离到其他岗位工作,由于身体长期接触油漆,经查身体患有苯中毒,2002年8月经市劳动部门审核确认本人身患苯中毒职业病,颁发给我工伤证和工伤等级待遇证,伤残等级为四级。请问律师我如何享受工伤待遇?2003年元月单位以种种理由说我从2002年8月至2008年7月这6年里只能享受2.88万元一次性的工伤津贴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要求我在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文件上签字,本人签字后领取了这笔资金。这6年里我和我爱人共同承包了本公司的车辆营运,签定了合同书(我和社会其他人员一样待遇条件参与承包)单位对本人未给予任何的工伤特殊照顾,我的一切工资和福利停发。请问律师这合理合法吗?2009年至今2年里单位给我每月1070元的内退工资让我回家,其他待遇全无,然后等待办理正式退休。这样安排是否合理?请问律师本人上述情况下我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是否到位?若有差额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018-10-02 0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具体到计件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按正常生产月份计件工资计算,也有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
    有一点可以肯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可查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支付有关规定。
  • 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后者患职业病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 【工伤四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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