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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到公司半年,目前怀孕40天,之前工作一直排在部门最后三名.但想着公司缺人,而且培训也需要较长时间,忍了.现在怀孕后,要求从这个月起休息,说身体不舒服.天天面对电脑有辐射2.员工现在要求休假,并发基本工资,一直到休完产假后.3.公司要求假条,该员工直接说,我舅舅在医院,你要什么样的病假条,我都可以开给你们.请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部门本来就缺人,如果这样,等于公司养了一个闲人.而我们是私企.就只能忍了吗?公司现在要求很低,分娩前正常上班,能完成多少完成多少,但请假要正常扣除.注:该员工是外地员工,没有北京的生育保险.除此以外,保险都正常缴费.公司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8-10-02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
    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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