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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外地来北京打工的,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上班后一年多该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后补了一份合同让我们签,但之前的将近一年没有合同,补签合同后不久,公司以工程结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给予半个月工资做补偿,可补偿一直没给,我是否可以进行仲裁,1、索要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2、给半月的补偿我已签字,但没有给,是否可以按合同法要求2月的经济补偿,3、周末上班的加班工资是否可以要,4、解除劳动合同时工程并未结束,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一月通知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一个月的违约金,可定的合同是**项目部,他们挂靠的是**公司,开工资的是承包人,请问我是找**公司还是找**项目部呢?请求帮忙,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二倍工资适用仲裁时效,及时提起仲裁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可以作为工资数额的证据。
    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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