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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2月开始在一家小宾馆上班的,也没工作牌之类的东西,发工资的时候也不会有工资条,都是经理手写的一张工资条,然后我签个字,拿了工资她就把那张工资条拿走了,不过有3次我把那工资条抢过来了,上面也没写是几月的工资,另外没合同,现在我如果想申请双倍工资的话,是不是证据不足?我手上只有一张押金条是扣我200块钱的,日期是4月15日,有经理签名,也有老板签名,没公章。这张押金条能不能起到效果?还有就是一本签到手册,上面我从2月去上班到现在都有我的签到时间,就是每次去上班都会写,那本签到手册是在公司的,不知道他会不会把那本换了,换了的话我就不能证明我是从2月开始上班的,我想现在把那本签到手册偷了,到时作为我的证据,可以吗?请问我该怎么收集证据?

刑事辩护 2018-10-02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如下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就是后续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未签劳动合同出具劳动纠纷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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