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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个位专家帮我解答一个问题,我在事业单位上班,第一次合同是六年,到2010年7月到期,我的预产期是8月,在续签合同的时候,单位没有通知我和其他人一起去续签,也没有说要辞退我,工资也是正常发放,我也正常上班的,但是九月(我已经生完孩子了),单位通知我要解聘我,理由是在2008年,我的工作出现过重大失误,我说我在哺乳期,按劳动法规定是不可以解聘的,单位的理由是,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是可以解聘的.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大家

劳动纠纷 2018-10-02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1、虽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辞退,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和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无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3种情形: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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