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经朋友介绍进入同他一个公司上班,试用期为3天,试用期满上班时间按公司安排9-12小时。上了一个月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发放工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是以计件形式计算薪资。那么每天超出劳动法规定8小时上班制后工资以不低于150/100工资计算加班费对此公司没有计算,周六周日一样,只有在转班的时候休息一天。得知这种情况后我在未工作满一个月时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向公司要取内部专用离职单。公司以不到指定日期不填写离职拒绝,(后来得知填了离职单当天就可以走人,不用申请何时离职)但公司这种不履行劳力法办事的形为,让我无法工作下去只会让我的超时劳动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所以向公司提出离开等到公司指定离职时间在来办理手续的要求,但被拒绝! (1)公司这种超出劳动法规定上班时间不屣行劳动法相对应规定我应怎么做维护我的利益?(2)都过去1个月公司没有给我发放公司正式上班服装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能算公司正式员工吗?还是临时工?要算正式工是不是应当发放工作服装?(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又提出离职,申请填写公司专用离职单公司不给,我是否可以直接离开?

合同纠纷 2018-10-02 1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式员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制员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行终身雇佣制。但不是“一进企业门,一辈子是企业的人”,不论干好干坏都不能开除意义上的 “铁饭碗”。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超时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救济途径:
    1、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举报;
    2、以拖欠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都需要主要保留有关加班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阿克苏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