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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一岁两个月了,元旦当天去老家吃喜酒,因为下午的时候她吃了点瓜子等小东西,过了一两个小时左右孩子就一直咳嗽,并且呼吸困难。当时就是怕吃到什么东西就立马去医院检查,但是医生的答复是感冒了,无需担心。过了两天孩子情况越来越严重,我们就去到本地的市人名医院,当时医生的诊断是感冒引起的喉咙发炎,在门诊吊了三天盐水,但是情况也不见好转,当时看医生的时候我们都表述清楚了的还特别强调小孩子之前吃过瓜子,怕呛到喉咙里。后面第三天我们强行要求做CT检查,结果出来是气管异物,现在孩子已经做完了手术,并且在ICU已经住了三天了,医生给的答复是耽搁时间久了,孩子的肺部已经感染还需要观察一个星期左右。我想问问这种情况医院的医生是不是有责任过了一两个小时左右孩子就一直咳嗽,当时就是怕吃到什么东西就立马去医院检查,问问这种情况医院的医生是不是有责任

离婚 2021-01-27 1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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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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