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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怀孕6个月后辞职,(从2009年4月17日到2009年5月17日)5月18日老板让本人离职,可工资未发,老板说过两天会打到本人账户上,可到现在为止3-5月份的工资只打了500块钱。本人3-5月份工资共计:6476元整未发。本人也去过劳动部门,可劳动部门也调解不了,让本人直接起诉公司。因为劳动部门说不能仲栽,说本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的劳动关系。(仲栽部门要求本人在职的厂牌和劳动合同,但是厂牌离职时已被公司收回,本人只有复印件;公司未给本人签劳动合同,所以本有无法得到有效证据,所以仲栽部门不给受理)像我这种情况如果直接起诉,有没有可能胜诉呢?谢谢回答。

仲裁 2018-10-02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 1.员工自愿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要注意操作方法并保留证据)。
    2、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每工作一年赔二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
    4、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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