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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市直机关单位上班,毕业后就到了这个单位,现在已经第三年开始了有快半年了,工资一直就是按照太原市的最低工资发的,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上保险。我想问问,这样合理么?我前端时间看报纸上写的:受雇期间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每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还没签的话,可以要求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补交相关保险。这个在我这里有什么问题么?可以按照法规履行么?

劳动纠纷 2018-10-02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劳动法只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保障的最低工资,你的工资必须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的劳动强度等综合来评定,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候会约定一个工资,只要这个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劳动保障工资即可,如果你觉得低可以不从事这份工作!所以,个人认为,你这个很难仲裁。
    但法律也有条规定劳动者一律平等,在一个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应该相同会相近,所以如果你的工资比你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明显过低,那么可以申请仲裁!
  • 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指未签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期间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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