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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月怀孕,6月的时候公司因我怀孕不让我上班,我将公司告到了劳动监察大队,经过协商生产前我将不到公司上班,7月-9月公司每月付我500元。10月24日生产,产假还未结束的时候公司找我谈话,说让我写份主动离职的申请,这样我的生育津贴可以一分不差的给我,我拒绝了,我的要求是上班。产假结束后,我申请过上班,可是公司一直以没有我的工作岗位为由没有安排我工作。生育津贴一直扣着不给我,理由是协商好以后才给。我的合同去年7月到期,因为怀孕生产一直延续到今年的10月24日,因为公司不给我安排工作,所以我要求一直给我交社会保险到10月就算完事。公司不同意说只给交到8月。生育津贴在我多次要求下,才打给我1万元,还有7000多元扣着不给,说事情谈完后再给。前几天通知我说保险到期了要给我中断。 如果公司中断了我的社会保险是不是等同于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是我应该怎么维权?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如果你以该条提出终止合同,则无需提前告知。
    不过建议你还是最好提前给单位说下,自己提出离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的处理方式是:n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n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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