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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于2010年3月中旬从他人手中盘下的一个店面,从事餐具消毒业务,现在有工人8名,从前和至今都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一个员工从我盘下这个店之前就在这里工作,至今大概工作有1年多时间了。今年5月5日,这个员工与其他7名员工在没有给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停工不来上班了,后来,在我电话通知后来到工作地点,然后给我提出条件:1、涨工资,2、重新制定工作核算办法。否则,他们将继续停工。因为我的这个业务是1天都不能停的,所以,在无奈之下,我答应了他们所有的要求。 5月30日,我根据她平常的表现和5月5日的停工一事将她辞退。可她现在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让我另支付她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知道《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现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我现在要请教的是:我这样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我还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她的请求? 请您抽出宝贵的时间不吝赐教,我恭候您的高招。 再次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辞退你需要及时结算工资,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建议先行协商,协商不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维权。
  • 如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无理由辞退的,是可以向其请求赔偿的,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双方有约定赔偿的按照约定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情况确定赔偿,是解决双方纠纷最节省时间精力的,因此,如果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约定的赔偿就按照约定的办。   
    二、提前告知的应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有以上三种情形的,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的,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无理由解除的二倍补偿   用人单位实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对于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进行核实确定。另外,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开除劳动者。
    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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