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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请你看看我的问题 事件:08年8月大学毕业后去XX集团工作,当时签订了协议没合同。09年5月辞职并且解除了协议。中间多半年没工作,后于10年3月在聊城找了新工作。由于现在公司要给交养老保险,需要把养老保险的关系由高唐转到聊城,这需要聊城劳动局开接收函,聊城劳动局给了个工作关系调动表,需要原单位(时风集团)和现单位盖章才给开接收函。或者去办失业证明。可是XX集团不给盖章也不给办失业证明,理由是我是主动辞职的,他们没义务盖章也没义务帮办失业证明,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 问题:XX的做法合理吗?我能不能起诉时风? 我现在很着急,谢谢您!

保险纠纷 2018-10-02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合同的,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 社会保险金是国家强制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因此,每个单位都必须为其员工交社保,这是法定义务。
  • 劳动合同解除,指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使该合同不再发生效力的行为。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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