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民营企业普通员工,自2008年3.12日就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书,自此一直工做到现在。由于当时也不懂《劳动法》,单位却只签了一份,个人没留备份。当年6.30日又重新签定一份新合同,当时的老员工都签了,但都没得备份,很多系结都不清楚,只记得中间一两条:满一年给老动者买医疗保险,满三年者买养保。但是后来医保是2010年1月才买,养保是2011年7月1日开始买的。合同一直到现在也没签。今天我跟单位协商辞职,单位也同意签了辞职报告,我也拿到了单位给我的,不是很正归的《解除(终止)老动合同证明》的证明书。我向单位领导提出了我的合法权义:我是付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归定,希望领导按《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给我经济补偿。总经理很爽快:“要办公室翻合同资料,合同里该补多少就补多少。”但我再去问办公室主任时,他说他没有什么合同和资料,并说公司没有这个先列,又说我能在哪里找到资料就拿去给他看。请问我能得到这个经济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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