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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民营企业普通员工,自2008年3.12日就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书,自此一直工做到现在。由于当时也不懂《劳动法》,单位却只签了一份,个人没留备份。当年6.30日又重新签定一份新合同,当时的老员工都签了,但都没得备份,很多系结都不清楚,只记得中间一两条:满一年给老动者买医疗保险,满三年者买养保。但是后来医保是2010年1月才买,养保是2011年7月1日开始买的。合同一直到现在也没签。今天我跟单位协商辞职,单位也同意签了辞职报告,我也拿到了单位给我的,不是很正归的《解除(终止)老动合同证明》的证明书。我向单位领导提出了我的合法权义:我是付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归定,希望领导按《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给我经济补偿。总经理很爽快:“要办公室翻合同资料,合同里该补多少就补多少。”但我再去问办公室主任时,他说他没有什么合同和资料,并说公司没有这个先列,又说我能在哪里找到资料就拿去给他看。请问我能得到这个经济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限制,并不都是提前1个月通知就可以了2,如果没有以下情形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档案社保等迁移手续,有新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档案社保等转移至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一般当地人才市场会提供暂时接收的手续,可以咨询一下。入职新单位一般都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1、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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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年给老动者买医疗保险,希望领导按《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给我经济补偿。请问我能得到这个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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