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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5月18日进入一私企工作,任职客服部主管。08年初才给开立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账户,只交了几个月即欠费,在2009年5月18日续签劳动合同一年至2010年5月18日。但在2010年1月9日,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解散了业务部,并与剩余几名员工协商并签署放假半个月,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可是没过几天于2010年1月20日即接到通知需回公司,结果是要求离职,理由是经营不善,岗位撤销!要求即日离职。在此情况下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该司只支付1月份按天计算的基本工资,并多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并未达成共识!所以于2010年3月15日去申请仲裁,现在是公司被告人拒绝调解,只是承诺等赚到钱即补偿!所以相关部门已开好拒绝调解证明!我想咨询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要求该司什么样的补偿或赔偿?希望您百忙之中回复,万分感谢!

调解 2018-10-02 15: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一、裁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按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裁员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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