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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0年4月6日入职现在的公司,2013年7月1日起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6日发放上月工资,可是到17日连7月份工资都没发,更拖欠半年多的业绩提成,住房公积金今年也没交。问,如果我想离职,应该怎么做?是否需要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才能申请劳动仲裁?按规定,我可否申请赔偿?谢谢!

损害赔偿 2014-10-16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2、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 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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