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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已离职半个月之久,企业以先必须赔偿违约金为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违约金来源于我在公司入职后除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签订协议导致的,协议上说我的岗位是关键岗位,双方深知公司培养关键岗位人才的成本很高,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服务年限为5年,若单方解除协议,未达到协议的5年,乙方需向甲方赔偿培养培训费10万。现在我未达到5年,公司让我交违约金5000元,才办理相应手续。本人已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没有证据)、工作也交接完毕(有交接文档和日期)且并未参加过任何专业培训。请问公司做法合法么?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赔付相应的培训费。
    不过,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您好!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单位违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你不必支付所谓的离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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