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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履行合同情况说明我于2008年3月起,在重庆某民营医院工作。从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实际工作到2011年8月15日辞职)为两年期合同。合同的标题是合作协议合同,但在合同里明确了聘用关系,属于医院员工。归属医院全面管理,(有合同原件)。我于2011年8月15日因以下原因辞职离开了医院1:重庆某医院长期以医保风险金名义扣押我应得工资的绝大部分,医保风险金名义扣押的工资欠款条。都按月有医院开具的欠条,盖有公章。从2009年三月起,开始扣押。到2011年8月离开。共扣押了18个月。医院理由为医保回款有风险。暂时扣押。一再要求医院把拖欠的工资按照合同要求,按月付清,但院方置之不理,最后在算取我应得的拖欠工资时候,随意胡乱克扣,态度蛮横。拒不执行合同。更不按照他们自己出具的欠条支付。2:我与医院的合同里。是聘用雇佣关系。没有基本工资,是按照营业总额里各个项目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工资收入的。但院方在2010年1月份后,在我不知情,也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无端按照72.5%的折扣来算取营业额。损害我应得的工资收入,多次询问按72.5%折扣的原因。院方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推说是医保这样折扣的。或许是作为风险金扣押。最后一直强行按照总金额的72.5%折扣来算取我的工资提成。3:无端折扣,拖欠工资时间很长,每次询问。都没有明确理由,总是推说医保没有回款,暂时扣押。我目前可以提供在医院工作的证明,胸牌。宣传资料。医院给我印制的名片,指纹卡。更有证人可以证明工作情况。目前能提供的原始资料有:合同原件。医保风险金名义扣押的工资的欠条。每月工资的核算表。(不完全齐)。值得请求律师帮助的地方:1.按照合同违约。医院还应赔偿2万违约金。2.三年工作期间,医院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给我交纳社保医保(合同里写明自己买)。应该是非法的。3.拖欠工资的工资利息。4.无端折扣的营业金额,损害实际收入。追回应得部分。至少可以多索回25%。5.被迫离职的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0-02 1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1、公司克扣工资和提成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不一样。其中离职证明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种形式,包含离职协议、辞退书、离职证明、辞职书等。
    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要开具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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