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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99年在公司上班,至今工作11年了,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父亲今年46岁,但公司一直没给他买养老保险,今年5月底,我们上劳动局进行仲裁,也开庭了,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发放工资的工资单,说从2003年开始就已将养老保险的钱发放到工资里了,但是我父亲一直不知道,公司也未与征得我父亲的同意,更没有书面证明。现在仲裁委却认定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有效,说“人家公司都已经把养老保险金发到你工资里了,你不能叫公司拿双份的钱吧,”不支持我们索要保险金。    我们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但劳动仲裁委却说:你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给你经济补偿金。    这样一来,我们提起仲裁,不但没得到应该得到的支持,反而叫仲裁委数落了一番我们的不是来,仲裁委这样做合法合理吗,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办?

仲裁 2018-10-02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如果出现劳动者的工资被用人单位拖欠的情况下,根绝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劳动冲裁来讨要工资。
  • 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没有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可从中代扣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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