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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大家好! 我是08年4月14日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5年,2013年到期。去年由于金融危机,最初的部门裁员,我被调到另一个部门,09年2月1日正式到现部门上班。4月30日人力资源找我谈话,说什么在现在的部门不合适我、以前的部门不进人了、其它部门不好去等等理由,想让我提出辞职。只说了5月份基本工资会发,其它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及,本来4月30日就让我写离职书,我未同意。我现在有几个问题问各位律师1、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合法吗?2、我可不可以在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提出经济补偿金要求(我想等15号发了4月份工资之后去提出经济补偿和办理离职手续)3、假如公司不给我经济补偿金,可不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办好所有的离职手续之后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很无耻,假如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会让你去西藏工作,折磨你,所以我想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是单位员工的情况下再提经济补偿,这样就不会被公司派到西藏工作了)4、我现在要怎么样做才能保护自己? 谢谢各位律师回答,最好具体点!我可不可以在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提出经济补偿金要求(假如公司不给我经济补偿金,可不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

劳动纠纷 2019-05-08 13: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国家《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公司以降薪为要求逼退员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非自己意愿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而且在工作交接时,公司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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