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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门铺已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与皮生签立租赁合同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九日共二年时间,本人早半年前告诉他门铺要收回,且于今年三月及四月份期间已多次告诉皮生要收回门铺,但时至今日皮生拒不交付门铺给我,多次协商无果,我没有采取强制行动,于是我月底起诉到县法院,要求交还门铺给我,但是法院不作公正判决,叫我与皮生签定门铺一年不可出租才交给我,否则要拖半年时间,我自已的门铺为何还受他人支配吗,难道县级法院这点事情就无法吗,请予帮忙指点怎样处理。谢!

综合法律 2018-10-02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完善的《租赁合同》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7.违约责任。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目前《租赁合同》签订中出现漏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主要是迟延履行;二是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条件;三是出租人擅自以各种理由涨租;四是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五是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六是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七是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若租赁物的价值因承租人而有所上升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相应的价值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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