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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大连一辰食品签订的大连地区代理权.租用他租大商的门头。租期5个月9月1日到1月31日.在11月份的时候由于其他原因我无力继续经营.并告知公司另行出租.公司也同意.并在网上打了广告.当时合同签时是我一次性付5个月租金4万元.第2次缴纳后五个月租金.需在签订合同起两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公司将店收回不退租金.12月份租给了他人.请问我还能要回剩余租金吗

综合法律 2018-10-02 17: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期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信贷、分期付款销售等的基本特征。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处分权留在出租人手里。
      如果承租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则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有可能转给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取回自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的,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补足;处置后所得价款高于出租人的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
    出租人的租赁物取回权是对出租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 如果承租人缴纳房屋租金后,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房屋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承租房屋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将相应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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