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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问题,合同法中规定租赁期限最长20年,所以20年以后租赁合同就无效了,也就是说租赁合同20年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障。我司现在要拟份合同,请问,在合同中如何表述才能使买方付款包括的年限包含二十年之后的时间范围,同时,让20年之后的时间体现在书面合同上能够受到法律的保障呢? 或者说有什么方式能解决这个问题,使二十年之后的时间合同上能够体现 并且受法律的保护。 谢谢律师 在线等~

合同纠纷 2018-10-02 17: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凭合同没有写日期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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