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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首先很感谢您能在百忙中来帮助我分析我所遇到的问题,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2012年与扣河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对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虽是合伙,但是承包的法人代表是我,在大棚经营期间,一些政府承诺给的补助及经营期间遇到风灾政府答应给的补偿被与跟我一起的合伙人自己私自拿走,我一分钱也没有看到,也没有经过我的签字和同意,我想问一下,这是否是合理的呢,现在我不知道这钱应该跟谁要该怎么要,而且,还有一点就是,现在扣河子政府未经过我的同意,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私自将我的大棚和我投资建立起来的一些设备转包给他人。请辛苦一下张律师能够帮我分析一下,帮我指出一条门路,再次谢谢您!

合同纠纷 2018-10-02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合同只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争议事实及相应的诉讼请求。涉及证明收付款情况的,需要向法院提交收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现金支付的,需要提交现金交易过程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得依合同约定,各自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合同只是确定了权利存在的可能性,无法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除非合同本身未被履行。
  • 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 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
    3、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4、明确约定合伙协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依据,而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协议解除的程序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被撤销后,原合同继续有效。关于协议解除的程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两个问题:
    (1)合同解除本身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就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复原状或者返还尚未达成协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包括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而后一方面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协商一致,不能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合同解除的协议。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约后,另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是否构成对解除合同的默认?我们认为,为避免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纠纷,不应当承认默认自动导致协议解除的成立。如果对这一问题采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会严重损害交易效率,并且会导致不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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