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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关系拿到一笔10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流贷的范围应该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企业经营,而是用于其他用途,那么是否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主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企业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提供反担保物的个人的从合同是否就无效。目前此笔贷款企业到期无力偿还,担保公司已经代偿,如果确认无效,那么提供反担保物的个人是否不用承担责任,因为个人都是被企业诈骗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物

银行 2018-10-02 18: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 需要看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限,如果约定了具体期间,按担保期间计算,如果约定不明,按2年计算,如果未约定期限,按6个月计算。不过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过期,还要看债权人是否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如果已经主张,担保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 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分为不同的情况:  
    1、如果所担保的主合同是有效的,而仅是担保合同无效的:  1)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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