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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口头协商达成协议,第二年开始承租人承担1年物业管理费,且已支付第一季度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但没签订书面合同。现提前二个月通知第二季度收回房屋,且愿意退回物业费。承租人不肯,说手上有证据要上法院解决。请问这事有何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 2018-10-02 1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费是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用于管理、维护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的费用。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按月定期缴纳物业费。
    若不按照规定日期缴纳,可能会根据物业公司相关规定收取一部分的滞纳金。
    过期物业费缴纳有两个方法。
    方法一:可以亲自去物业公司,当面缴纳。缴纳时根据物业公司的规定,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方法二:登录付费通官网缴纳物业费。付费通有一个过期账单支付功能,可以解决你的过期物业费缴纳问题。过期账单支付是付费通网站的特色服务之一,用户可以使用缴费直通车方式支付您的过期账单。
    但是,过期账单销账时间可能会较长。您可以访问付费通相关页面查看目前支持缴费的小区
  •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该重新签订协议或增加补充协议。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正式续约,只是双方都自动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继续按原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误。
    表面看没什么问题,但双方关系的性质就已经发生变更了。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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