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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底经中介跟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期:为一年,由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到2012年的4月底由本人与房东的协商下,只在房东方留存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背面筒述写明与原合同内容一样,房价在原来的基础上涨100元,同时交付3个月的房租费,成立了续住的认可,至今也住了快3个月;本人保存的一份合同(没有任何修改)。 请问专家:我和房东的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为有效合同?我有没有权利在租住?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3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2、房屋状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
    4、租赁用途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租金支付租金是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而付给出租人的报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对价。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 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有以下的要件才有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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