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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一期开盘合同上预售许可证是2011003,今年拿房时看到的是2012030,难道是针对二期开盘吗?这是怎么回事,许可证也会随便更换的吗?还是一期开盘用的是假证呢?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呢?

消费者维权 2018-10-03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 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 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许可证(副本)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二,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企业名称是否和开发商的名称一致,项目名称是否和所购房的楼盘一致,土地使用权证号及用途,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之内。
      第三,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号是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的监控账号。  第四,预售房屋占用土地是否抵押。  第五,备注中记载事项,如房屋抵押情况、用途分布、回迁房等。
      第六,许可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原件),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  此外,消费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应督促开发企业在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旦登记在案,不仅可以防止开发企业涉假超面积销售、重复销售、重复抵押、假抵押及司法查封后再售,还可以杜绝开发企业随意更换修改合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由此可见,验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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