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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去年7月份开始交纳上海四金的,可目前我发现公司是以上海最低的标准来给我加金的,我算了一下,2011年1月到12月我平均税前工资为5000,可目前只按照上海最低的2559来加金的2 公司有时候排班就安排我一个人,没有吃饭时间,除此以外,有时候工作忙的时候中午也没有休息时间,根据去年我们公司申请加班时间的规定,我当天的上班时间完全超出的实际工作时间,可单位不给申请加班费3 在本单位目前工作5.5年,我请了病假,公司病假工资支付不到60%(我一个月请了6.6小时),上海市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应该支付我80%的工资根据以上三条,结合劳动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能不能找劳动局,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给我赔偿金,并支付加班工资,补齐病假工资和补缴社保

劳动纠纷 2018-10-04 0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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