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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化工厂工作5年半(2007年1月至2012年6月)。2012年6月份我辞职,当时没有补到工龄工资。8月1日我原来工作的公司出了一份文件说8月1日以后辞职的能补到工龄工资。我到公司问了以后,公司说我是6月份辞职的,所以我没有这份钱。请问我种情况要怎么办啊?为什么我早辞职一个月就没有?我冤啊,请问我种情况能要到这笔钱吗?急急急

劳动纠纷 2018-10-04 0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般会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辞职时老板又不支付工资的,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和老板协商解决;
    2、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该程序是专门为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费用;
    3、对仲裁结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诉;
    4、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时效问题。申请劳动仲裁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证据问题。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证,工作服都可以。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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