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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单位一共干了不到3个月,我想辞职,可怕单位不给我工资,我就请了事假,现在我去要工资,单位告诉,工资不给,我什么时候来上班什么给?言外之意,如果不来了,工资就不给了,我该怎么办?我的工资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

劳动纠纷 2018-10-04 0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按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意见》(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7号)文件规定,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事假期间应当扣发的工资,为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
    21.75天。
      附: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意见》(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7号)
      
    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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