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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报案父亲失踪,07年4月停发养老金,找寻五年仍无消息,之后法院宣判其死亡,社保处理结果期间的养老金将不再补发,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8-10-04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家属带身份证明到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个人账户本息手续。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 哪些情况会停发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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