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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妹妹共有一套产权房。问题如下,请帮忙解答谢谢1,产权证是否可以约定各自份额,无约定份额是否默认各50%2.现在妹妹要将她的份额无偿赠送给我们父亲,是否需要他们办理公证?3,他们过户,我是否要到场签字同意4,我是否可以拒绝签字同意。5,一旦拒绝,可能最终会成被告,我是否在法院判决我必须同意前,对赠送附加我的条款(比如不许以后出租和以后析产)6,赠送前后,实际是父亲独享居住权,我可以申请同住权吗?(即便我另外有方)7,假如我放弃同住,是否可以收取向父亲这套房一半的市价房租,因为我有一半产权收益。8.假如日后老人获得赠与后坚持出售此房产,并是老人唯一住房,我是否作为儿子,也是共有产权人,可以拒绝出售,

离婚 2018-10-05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   房产权证和房产权共有证,是所有权共同所有。而共用,是使用权共同所有。所有权人可以出售房产,而使用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财产,但无权销售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共有产权房产证和所有权证一样办理挂失、补办,如下:
    1、共有权证丢失,马上带着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档案室查取档案;
    2、带着身份证明和复印的档案材料到当地报社发丢失声明,并保留登载声明的材料。
    3、三个月后带着登载丢失声明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填写申请审批表,申请补发。
    4、房管部门受理后依法公示,若无人对该房屋主张共有权利的话则进入审批程序。
    5、7个工作日后,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缴纳工本费后,就可以领取补发的共有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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