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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公司普通员工,在昆明市**专卖店**街分店上班,因为在12月份的时候这个店被小偷偷去了50多双鞋子,可是这50多双鞋子被偷跟我没有直接关系,是因为公司在装修的时候没有做好防盗工作,导致被偷的。就因为这个事公司一直到现在都没发我工资,而且还说要我赔偿一万多块钱,我一个月的工资才3000块钱左右。我应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8-10-05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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