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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6年了,因为生病,现在公司要解聘我,但是又不赔偿我,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05 1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办理解聘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对于薪资待遇及相应补偿等问题均达成共识,避免个人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用人单位索赔的风险。这相对于在劳动局备案,个人求职及失业险等原因来说,显得更为重要一些。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该员工不属于工伤,无须相关赔偿。但根据劳动法,在规定的医疗期或非因公负伤,且在员工未违反相关规定情况下,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的,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如下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据这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的,应支付待通知金,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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