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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不管是平时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加班费都是按1.5倍计算。而且当月不计算加班费,每一个季度发一次加班费,按每月40个小时发放。如果三个月加起来超过120小时额外的加班小时,要半年以后在发放,请问这样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8-10-05 2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是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
    1.5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倍支付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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