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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人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偷用我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工资卡,在我单位交个人所得税时,被要求我多交个人所得税1500余元。原因就是认为我领了两份工资,这是给我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我是搞工程管理的,单位不允许在相关单位兼职,这家盗用我信息的又洽洽是消防器材销售商,使得单位领导对我产生怀疑,影响了自己的发展。我找到他们后他们把我的个人所得税增加的部分交了。请问他们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会得到怎么样的处理?属于盗窃吗?对我产生的名誉损害我该怎么样处理?

刑事辩护 2018-10-05 2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损害赔偿最为重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对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名誉利益损失的重要救济措施,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可以使受害人所受名誉利益损害得到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 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扣缴制,由企业在发放给职工前进行代扣代缴,先到地税局办理代扣代缴相关手续。
    然后在发放工资前,由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总数-3500-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如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结果小于0的不纳税,大于0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算,如小于1500,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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