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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男孩,孩子快一岁了,宝宝在我怀胎4、5月份的时候,男方就不要我了,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登记,我知道这不合法,当时有种种原因,戳是怀胎到了8个多月,本是引产,由于多方面的产检,风险太大,迫于无奈,是好剩下孩子,孩子来了,随之问题也就来了,家里要我在嫁,孩子的安置就成了问题,父亲的意思说我养这个孩子是白养 ,孩子大了会回到他们家,我养孩子这么大了,也付出了辛苦,他们家不管不问,一分钱抚养费也没有,还撂下话说:“如果孩子生下了,可别纠缠我,我可不认”。随之孩子越来越大,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0-06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的孩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如果没有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后另一方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只有补办了结婚证,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才有继承权;如果没有补办结婚证,男女双方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遗产继承权,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据此可知,你能否继承刘某遗产,关键不在你跟她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而在于你与她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因为你们没有登记结婚,所以你们之间只能算作同居关系,对刘某的遗产你就没有继承权。归根结底,结婚证那一张纸,的确是问题的关键。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同居关系,如果你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你也应得到一定数量的遗产。

  • 1、离婚后原配偶无继承权,但离婚不中止子女关系,子女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2、仅为法定继承权,如果父亲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
    3、孩子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保留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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