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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您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的母亲是我姥姥姥爷抱养的,现在二老与我舅舅一起居住,但是我妈妈对待二老如同亲生父母一般,直到前天接到法院传票,说二老要跟我妈妈解除收养关心,我妈妈才知道她是抱养的。 诉状说我妈妈对二老十分冷漠,经常辱骂老人,近两三年来看望极少 这些描述自无须有 我有录音作为凭证,录音内容是姥姥亲口诉说幸亏我妈妈来看望 否则老人就没吃得了等等 也有老人诉说我舅舅如何虐待老人 不给老人吃饭 偷老人钱财 抢老人证件的录音 所以我怀疑是舅舅从中作梗。 现在我们无法见到二老,舅舅已经不给我们开门。如果收养关系解除,那么我跟妈妈居住的房屋将归我舅舅所有,我们将被扫地出门。我妈妈对二老的好 邻居也都知道 邻居也知道我舅舅如何虐待老人 请问我该怎么向法官诉说 如何利用证据 来驳回解除关系的请求?求您帮我想想办法 多谢!

离婚 2018-10-06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解除收养一般需要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比如华侨在京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登记?


    一、办理条件:


    1、依法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办理机构: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境外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四、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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