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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早一点立一份遗嘱,但我财产的未来并不确定,也许有大幅增加,也可能有所减少。所以我只想按比例来分配我的遗产,或者含混地说房产一人一半、存款各分50%、投资收益三七开之类。不知道这样的遗嘱可不可以作公证?如果作,怎样收费?

继承 2018-10-06 1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遗嘱公证费收取标准: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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